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自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将其解聘的决定;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起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十六条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
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