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证券简称:卫宁健康公告编号:2026-02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14:30;会
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16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14014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95377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5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636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95%。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88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宁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451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4%;反对51472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03%;弃权2255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15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97%;反对5147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85%;弃权225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7%。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159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76%;反对51458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01%;弃权2561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486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83%;反对5145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51%;弃权256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6%。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295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8%;反对51418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494%;弃权2465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4996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216%;反对5141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3%;弃权246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1%。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成赟律师、藕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