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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53证券简称:卫宁健康公告编号:2026-028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2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3月16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3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5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将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03人调整为54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600万股调整为9500万股。鉴于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5.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9500万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3月1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6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03人调整为54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600万股调整为95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关联董事 WANG TAO(王涛)、靳茂均已回避表决。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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