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26号
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
周炜,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26年3月22日,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宁健康)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暨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因卫宁健康全资子公司—1—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卫宁健康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周炜犯单位行贿罪,法院对卫宁健康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八十万元,对周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卫宁健康未能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
卫宁健康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1条、第2.5.18条、第9.2条的规定。
卫宁健康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炜,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1.1条、第4.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经
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卫宁健康及周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卫宁健康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2—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卫宁健康及周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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