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法定职权,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会计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离任委员应继续履职至新任委员就任,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开展年度履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不应受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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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十一)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识别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督促整改,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三)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公允性,监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十四)外部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议,督促公司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受理财务、会计、内控、舞弊等相关投诉举报,进行独立调查、保密处理;
(十五)审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听取内部
审计负责人汇报,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衔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应当形成年度履职报告,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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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召集人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如遇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后及时补齐书面通知及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委托出席会议的,仅限委托委员会内其他独立董事,一人最多接受一份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委托范围与期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审人员、外部审计师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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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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