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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源医药: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

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专业知识、经验与时间精力,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该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就任之日,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兼职数量、失信记录等进行专项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任资格,评估履职情况,提出连任或更换建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失信

记录、处罚记录及独立性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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