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
道甲南大道3505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徐志祥律师、梅彦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
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律意见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3),并决定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3505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向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中《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临时议案
进行审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告了《关于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在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大道3505号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法律意见书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8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5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4560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4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560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3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12月1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应光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的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
定的程序由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9477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4%;反对56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8%;弃
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38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87%;反对56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64%;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9%。
(二)《关于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950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4%;反对582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0%;弃
权2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89%;反对58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397%;弃权2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4%。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950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1%;反对58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弃
权2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6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09%;反对58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108%;弃权27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3%。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554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8%;反对57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0%;弃
权27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21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759%;反对57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391%;弃权2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
2.04《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483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9%;反对584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1%;弃
权27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本议案获得通过。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4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12%;反对584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683%;弃权2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
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128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10%;反对609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2%;弃
权37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89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63%;反对60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53%;弃权3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4%。
2.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417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7%;反对583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弃
权3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78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17%;反对58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07%;弃权3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6%。
2.07《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46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7%;反对578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5%;弃
权3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85%;反对57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83%;弃权35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2%。
2.08《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表决结果:同意1039565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8%;反对575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7%;弃
权2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6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91%;反对57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62%;弃权27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7%。
2.09《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39560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24%;反对578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9%;弃
权2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22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107%;反对57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29%;弃权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4%。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每项子议案逐项表决通过:
3.01《关于选举应光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70140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1406股。
3.02《关于选举陈文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56086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60863股。
3.03《关于选举罗达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500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00397股。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每项子议案逐项表决通过:
4.01《关于选举顾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49843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98436股。
4.02《关于选举江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68871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688715股。
4.03《关于选举郭元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0059123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结果为:同意591236股。
(五)《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9060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5%;反对5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4%;弃
权7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2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112%;反对579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法律意见书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45%;弃权7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3%。
(六)《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61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4%;反对56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6%;弃
权49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关联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72%;反对56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70%;弃权49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徐志祥
负责人:经办律师:
孙林梅彦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