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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3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9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0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14

第七章公平信息披露............................................14

第八章信息保密..............................................15

第九章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17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17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18

第十二章针对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机制................................19

第十三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20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21

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2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4(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5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等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9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10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11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12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13报。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文件、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

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14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

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三条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尚未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15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六十四条信息知情人应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五条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上述暂缓披露及豁免披露相关程序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16第九章财会管理的内控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前完成对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下

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八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他

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八十条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人

17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八十一条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

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八十二条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八十五条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

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波动情况。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八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18(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

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

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针对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机制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五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19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九十六条外部信息使用人获取公司涉及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需遵守本章规定。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员工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九十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或个人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十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以保密提醒函的形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信息)、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应当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

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应当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20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21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〇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应按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其违法情况。

第一百〇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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