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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1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2

第四章附则.............................................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五)推动将普通员工价值提升融入公司高质量发展进程,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促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1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按

季度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此之外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也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基本薪酬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市场对标水平及股东回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

2被选举/聘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需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会计追溯重述时,应立即启动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涉期间已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重新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须对其在相应期间因原错误财务数据影响而超额获取的部分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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