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股
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规划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基础上,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
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会应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决策、监督和披露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