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雅本化学”)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及公司编制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
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及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编制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4. 公司编制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及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由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编制的《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
2于存放、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将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协议及文件等。以上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9.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0. 鉴于公司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公司经
审慎分析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决定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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