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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和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1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第九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3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它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

4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5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6(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变更后新的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7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

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8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按照本

制度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

9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制订和解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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