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任。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任,均应及时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士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其在任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忠实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任生效或任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
合同、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限制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任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
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其他审计委员会认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者对其在任职期间重大事
项进行后续核查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3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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