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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63证券简称:隆华科技公告编号:2025-063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投票,下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年8月28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

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26名,代表股份

27914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321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

东共316名,代表股份20437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004%。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62220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65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3名,代表股份16921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562%。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

1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833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986%;反对5048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8087%;弃

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2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4.0302%;反对5048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4.7035%;弃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66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65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427%;反对7710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621%;弃

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61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0.9741%;反对7710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7.7253%;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00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34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49%;反对8519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0520%;弃

权2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0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56.9071%;反对8519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1.6847%;弃权28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082%。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表决结果:同意270356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528%;反对8526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0544%;弃

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52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57.0152%;反对8526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1.7185%;弃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663%。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42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346%;反对7717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648%;弃

权2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38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0.8630%;反对7717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7.7630%;弃权2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739%。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06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351%;反对8568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0697%;弃

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0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56.7725%;反对8568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1.9269%;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00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09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225%;反对7771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839%;弃

权26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0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0.6986%;反对7771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8.0238%;弃权2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776%。

3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03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204%;反对7765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818%;弃

权2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99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0.6693%;反对7765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7.9944%;弃权27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363%。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286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861%;反对7594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207%;弃

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82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1.5671%;反对759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7.1602%;弃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727%。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67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567%;反对8514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0501%;弃

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63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57.0676%;反对8514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1.6598%;弃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727%。

1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722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589%;反对5119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8339%;弃

权29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1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3.4876%;反对5119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25.0485%;弃权2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侯旭、高凤培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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