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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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理证字2025第0319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高凤培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号会展国际 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3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14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18%(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2220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13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921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2%。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5年9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833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986%;反对5048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87%;弃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65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427%;反对7710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7621%;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0334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49%;反对8519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0520%;弃权2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3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56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528%;反对8526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0544%;弃权25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2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42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346%;反对7717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7648%;弃权2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06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351%;反对8568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0697%;弃权2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5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09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225%;反对7771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7839%;弃权26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103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204%;反对7765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7818%;弃权27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5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1286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861%;反对7594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2.7207%;弃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367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567%;反对8514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3.0501%;弃权2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3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722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589%;反对5119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8339%;弃权29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7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侯旭高凤培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