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6层
36th/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5EastThirdRingMiddle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T:+861085879199F:+861085879198W:www.anlilaw.com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安理证字2026第0135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旭律师、郭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予以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如公司提供的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如期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88号会展国际 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36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5049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01%(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
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37511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57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53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2015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354%;反对298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464%;
弃权5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916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5100%;反对29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306%;弃权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5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83309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3896%;反对168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5896%;
弃权5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210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7.9989%;反对16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9329%;弃权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68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427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0801%;反对258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9052%;
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1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328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9844%;反对258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9674%;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8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263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2684%;反对776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228%;
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64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1.0449%;反对7761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262%;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81232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609%;反对368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935%;
弃权1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4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33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5.6099%;反对36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2404%;弃权1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49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06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539%;反对29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223%;
弃权6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969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5707%;反对29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515%;弃权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7.1董事李占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5215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3777%;反对300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011%;
弃权1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748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3165%;反对30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585%;弃权1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250%。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2董事李波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5214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3764%;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023%;
弃权1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2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74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3153%;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598%;弃权1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250%。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3董事刘玉峰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942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134%;反对28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140%;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5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4379%;反对28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239%;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关联股东刘玉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4董事李江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039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8688%;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583%;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73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3021%;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598%;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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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李江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5董事李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852033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3634%;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023%;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73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3021%;反对30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4598%;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6董事田国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669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123%;反对28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149%;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53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4379%;反对289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239%;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关联股东田国华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7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951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130%;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143%;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52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4366%;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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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的3.3252%;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7.8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951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130%;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143%;
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52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4366%;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252%;弃权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382%。
7.9独立董事孙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81944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104%;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143%;
弃权2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84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6.4281%;反对289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252%;弃权2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246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8017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5329%;反对6964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4432%;
弃权6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918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1.9121%;反对6964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0096%;弃权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8115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5673%;反对687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4106%;
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1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2.0250%;反对6871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9027%;弃权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253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2648%;反对7733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130%;
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5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1.0333%;反对7733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939%;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255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2657%;反对7734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7133%;
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15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1.0363%;反对773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951%;弃权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6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1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7351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2993%;反对7640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2.6803%;
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25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1.1465%;反对7640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7869%;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66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191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463%;反对379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316%;
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2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09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5.5623%;反对37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652%;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72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侯旭郭鑫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