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1(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
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
2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
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由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4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事项申请类别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是□(注:一事一填报)否□知情人名单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是□否□公开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如适用)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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