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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审批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领取薪酬。

第七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薪酬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平均发放,无须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

2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及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

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制订和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会批准方可生效。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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