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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减持与增持的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账户及股份锁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

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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