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
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1(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正常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除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
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等审批手续。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审批职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不相符情况的,以遵循更严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
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公司将根据需要组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由其领导或授权分管
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2第三章证券投资的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条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账
户需在财务部门备案,并由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专职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立、互相制约,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与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等)可委托银行、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管理。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购入的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公司的账户中。
第十二条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保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
第十五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
3的绩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三)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立即报告证券投资风
险控制小组,并集体讨论是否止损。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严格遵循合规操作的要求,不得发生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必须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及程序,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实行账户类操作、资金类操作、交易类操作的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的分隔操作,以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向证券投资风险
控制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应控制在必要
的最小范围内,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严禁泄露证券投资信息,并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十八条在选择中介机构或理财代理机构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4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
和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通报公司的证
券投资情况,以利于公司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
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等;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等;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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