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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佳沃: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11-12th Floor Building 2 Zhengda Center No. 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传真:010-65876666-6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6】第0030号

致: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 3月 16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8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双营

路甲6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8日

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止2026年4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87283844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838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0741819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418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65420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70179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7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65420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55%。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以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4615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2%;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1%;

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16%;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91%;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4615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2%;反对26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4%;

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16%;反对26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10%;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3%。

4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4615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32%;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1%;

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16%;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91%;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9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71%;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1%;

弃权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27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68%;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91%;弃权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6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88%;反对26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5%;

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02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48%;反对26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59%;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615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6.9432%;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1%;

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4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16%;反对2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91%;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005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37%;反对269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9%;

弃权5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825%;反对269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544%;弃权5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3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陈永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程江超孙鑫

2026年4月8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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