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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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佳沃食品”)拟向佳
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佳沃食品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佳沃食品董事会就首次披露《佳沃食品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前6个月内(即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4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是否进行交易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2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四)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交易标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查询报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3核查意见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查询报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佳沃食品股票的情况。
(七)本所核查意见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明刘亚楠丁枫炜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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