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8证券简称:佳沃食品公告编号:2026-041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
为公司2026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无偿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6年3月13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6-016)。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佳沃集团及青岛国星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已于近日分别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
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均为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相应的利息
1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
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均在已审议通过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0年9月14日
2.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7266.7004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16.875%、5.625%股权。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2025年12月31日2026年3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1553.9561703.75
负债总额9794.9220692.57
净资产41759.0341011.18
2025年度2026年1-3月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5440.8717363.31
净利润1193.03-747.85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佳沃集团与华夏银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
2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QD14(融资)2026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3.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
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2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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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富华和众与华夏银行就青岛国星授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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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QD14(融资)2026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3.1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
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3.2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4.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2日。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5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
为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1.83%,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44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6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2.富华和众股东决定;
3.佳沃集团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富华和众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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