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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69证券简称:联建光电公告编号:2026-019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 9栋 B4座 16楼 VIP号

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乔建荣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7人,代表股份

8953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3649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588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6人,代表股份588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6人,代表股份588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女士作为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887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91%;反对6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6%;

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410%;反对6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91%;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86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4%;反对6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2%;

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26%;反对6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175%;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35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53%;反对10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8%;

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041%;反对10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39%;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40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4%;反对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6%;

弃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10%;反对9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77%;弃权1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63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92%;反对6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1%;

弃权1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775%;反对6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57%;弃权1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取得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72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94%;反对6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4%;

弃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13%;反对6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81%;弃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866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11%;反对6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2%;

弃权1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634%;反对6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51%;弃权1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8863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0%;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4%;

弃权1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47%;反对7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20%;弃权1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3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朱远远律师、冉怡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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