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或计划,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议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行政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1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按季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一定比例的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为固定工作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董事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减幅水平,公司应当分析同行业的薪资情况,与自身
经营情况相结合,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即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职能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2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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