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的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5:30开始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18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中威大厦)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2806028股。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人数(人)代表股份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79203892030.3953%
现场投票29057202029.9109%其中
网络投票13514669000.4844%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如下: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人数(人)代表股份数(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514669000.4844%现场投票000其中
网络投票13514669000.484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3%;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6347%;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110%;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543%。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7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8%;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2.0438%;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110%;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53%。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7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7%;反对2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9756%;反对2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791%;弃权16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53%。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6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2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1235%;反对2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313%;弃权16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53%。
2.04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6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0%;反对2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7%;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4302%;反对2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4245%;弃权16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53%。
2.05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4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9%;反对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3%;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8555%;反对2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5902%;弃权22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543%。2.06审议通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表决结果:同意9176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7%;反对2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0348%;反对2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359%;弃权28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292%。
2.07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64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1%;反对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1.3075%;反对2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0496%;弃权2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429%。
2.0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5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3%;反对2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5%;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6940%;反对2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6631%;弃权2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429%。
2.09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7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8%;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2278%;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8110%;弃权14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612%。
2.10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9172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9%;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5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9147%;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9196%;弃权17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宋深海律师和马洪伟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