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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电子:(2026)京会兴专字第00840055号——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6)京会兴专字第00840055号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贵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敬波(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蒋海英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2026)京会兴审字第0084024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30.04-6281.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962.14-7127.45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具体扣除具体扣除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情况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16895.4118251.8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1500.411423.93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

8.88%7.80%

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其他业其他业

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务收入务收入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及物业及物业

1500.411423.93

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公司收公司收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入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

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

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具体扣除具体扣除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情况情况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

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1500.411423.93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

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15394.9916827.95

注:本报告中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负责人:付英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倩会计机构负责人: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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