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证券代码:300271证券简称:华宇软件公告编号:2025-112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座 2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郭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212882689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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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9619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93263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9人,代表股份18234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
1806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0%。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49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07%;反对509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6%;弃权290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84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11%;反对509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31%;弃权290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9%。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73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9%;反对284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7%;弃权305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87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31%;反对284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2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27%;弃权305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2%。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11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06%;反对3931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97%;弃权44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68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62%;反对511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57%;弃权44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堃、牛燕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参加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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