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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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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25]1315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

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年12月26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华

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颖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9619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4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3263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76%。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2882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1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234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述议案:

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49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07%;反对509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6%;弃权290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4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711%;反对509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331%;弃权2909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73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9%;反对284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47%;弃权305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7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31%;反对284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27%;弃权3052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117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06%;反对39318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97%;弃权44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68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62%;反对511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57%;弃权4463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1%。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钟静王堃

经办律师:

牛燕琴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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