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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

1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2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3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4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事业部、职能部

门、下属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同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照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5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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