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
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运营风险管理、ESG(环境、社会及
治理)战略目标及政策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提
案及相关材料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2资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节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授权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第十七条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
3委员连续两次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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