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截至预留授予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38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年3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3.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89名激励对象授
予22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