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证券简称:阳光电源公告编号:2025-04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87人,代表股份908056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819%(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2585813股)。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632382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53人,代表股份275673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4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3人,代表股份275860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25%(公司剔除回购账户总股本22585813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187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3人,代表股份275673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3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34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1%;
反对58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弃权
11305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414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3%;反对58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9%;弃权11305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305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2%;
反对58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
116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1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53%;反对58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弃权116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267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0%;
反对71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
1073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07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5%;反对71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4%;弃权1073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295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
反对578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
1182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099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6%;反对578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8%;弃权11821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66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10%;
反对4427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8%;弃权
11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46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448%;反对4427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0497%;弃权1118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5%。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375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
反对556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
1123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80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08%;反对556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9%;弃权1123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384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04%;
反对4453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弃权
1140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8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41%;反对4453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1425%;弃权11403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4243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1%;
反对87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
2935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04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0%;反对87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1%;弃权2935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5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9%。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598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7%;
反对92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
11528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78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4%;反对92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7%;弃权11528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23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反对118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
633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040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3%;反对118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00%;弃权633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1.01《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22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
反对51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弃权
1117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27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8%;反对516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弃权11177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52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2%。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11.02《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275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80%;
反对476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3%;弃权
1114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080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170%;反对476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2792%;弃权11140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9%。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11.03《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17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4%;
反对47768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5%;弃权
1117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97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787%;反对47768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3160%;弃权1117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11.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173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8%;
反对47764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1%;弃权
1118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7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800%;反对47764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3147%;弃权11180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
11.0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934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56%;
反对4760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5%;弃权
1107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14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419%;反对4760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7.2567%;弃权1107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旭超、章唐乾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