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江文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22/EZXC/cj/cm/D46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
14:00在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6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96594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46%。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24SH7200122/EZXC/cj/cm/D46 2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238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
反对9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26445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2261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
反对88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2791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9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2085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28653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4.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9959327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357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30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24SH7200122/EZXC/cj/cm/D46 3(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9959232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354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弃权316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3)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995902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反对3550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弃权337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959043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3547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弃权3351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5)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95888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反对3693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弃权3367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6)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959019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反对3541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3381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7)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95893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7%;反对3614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弃权3395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24SH7200122/EZXC/cj/cm/D46 4(8) 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9959008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3640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弃权3293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793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
反对212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3023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80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
反对206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3072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76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
反对217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2996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75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
反对215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3035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4SH7200122/EZXC/cj/cm/D46 5表决情况: 同意 99610387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
反对1659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3244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2645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69%;
反对20022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1%;弃权
3926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58964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
反对317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38021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558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0%;
反对133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30443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056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
反对109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42827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14.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公司章程(草案)》
24SH7200122/EZXC/cj/cm/D46 6表决情况 : 同意 9961850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对937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315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75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1003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弃权318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785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反对97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弃权3186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5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0%;反对10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334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51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99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弃权34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表决情况:同意9961606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反对959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3376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24SH7200122/EZXC/cj/cm/D46 7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22/EZXC/cj/cm/D46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郑江文律师郑旭超律师
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24SH7200122/EZXC/cj/cm/D46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