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旭超律师、章唐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22/EZXC/cj/cm/D45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
14:00在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08056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81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4SH7200122/EZXC/cj/cm/D45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340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1%;
反对584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弃权1130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305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2%;
反对587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1162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2670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0%;
反对715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1073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4SH7200122/EZXC/cj/cm/D45 3表决情况: 同意 906295105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1%;
反对57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1182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6626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10%;
反对44274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8%;弃权
11185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375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
反对556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1123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23848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04%;
反对44530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0%;弃权
11403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4243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1%;
反对877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2935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24SH7200122/EZXC/cj/cm/D45 4表决情况: 同意 90598277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7%;
反对920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11528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236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反对11860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633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9064222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1%;反对516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弃权11177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592755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80%;反对476664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93%;弃权1114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859170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64%;反对477680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5%;弃权11179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24SH7200122/EZXC/cj/cm/D45 5(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591735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68%;反对47764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01%;弃权11180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59344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56%;反对476045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5%;弃权1107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22/EZXC/cj/cm/D45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郑旭超律师章唐乾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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