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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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长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2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
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审计部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
诚信正直、客观、保密原则,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的中长期规划。
内部审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内部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
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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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10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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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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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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