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法律意见书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
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焰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092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9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76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8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325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8005068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809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5324168股。)
3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43365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3%;反对7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1%;弃
权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528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3%;反对7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7%;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23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0%;反对74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0%;弃
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01《马焰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7387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42%;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4%;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5%。
就本议案的审议,马焰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2《胡世强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40222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30%;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3%;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就本议案的审议,胡世强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3《刘航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39194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4%;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7%;弃
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就本议案的审议,刘航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4《郑海江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39510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6%;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2%;弃
5法律意见书
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就本议案的审议,郑海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5《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反对6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5%;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6《叶立胜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54762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2%;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3%;弃
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就本议案的审议,叶立胜作为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已从上述表决情况统计数据中剔除,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7《周和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6440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反对6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5%;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8《金小汉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6440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8.9490%;反对6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5%;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09《张为群先生2025年度薪酬确认》
表决情况:同意64408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反对6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5%;弃
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何东旭陈磊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