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6证券简称:三丰智能公告编号:2025-021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鹏程大道9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喆先生。公司董事长朱汉平先生因工作原因
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喆先生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9人,代表股份555215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2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2246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3人,代表股份12969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4人,代表股份26280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11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3人,代表股份12969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51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
反对46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
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9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09%;反对46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4%;弃权2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51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
反对46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弃权
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76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5%;反对466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0%;弃权2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498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444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弃权
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63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08%;反对444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4%;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5450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2%;
反对46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弃权
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65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0%;反对46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11%;弃权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385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
反对54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
2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27%;反对542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0%;弃权2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488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0%;
反对47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
2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552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16%;反对476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37%;弃权2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7%。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44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
反对47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弃权
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1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49%;反对47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7%;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22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
反对686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
3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90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16%;反对686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4%;弃权3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0%。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50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8%;
反对744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0%;弃权
2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67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505%;反对744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3309%;弃权2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