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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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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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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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3、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明确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本次会议
的投票权,本次线上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3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3:00,本次线下征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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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3日每日9:30-17: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6日下午2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庆春路60号东清大厦206-6室海联讯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钱宇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5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征集投票权)共计69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5353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8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3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72597294.2072%18414004.0601%7858001.732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
4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2907293.9936%18414004.0601%8827001.946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2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6597294.0749%18423004.0621%8449001.86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3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7917293.8836%18423004.0621%9317002.054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4换股对象及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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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5377294.0480%18423004.0621%8571001.8898%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5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7767293.8803%18743004.1327%9012001.9871%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6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7797293.8809%18743004.1327%9009001.986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7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4887294.0372%18423004.0621%8620001.900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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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8887293.9049%18423004.0621%9220002.03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9海联讯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6437294.0714%18423004.0621%8465001.866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0杭汽轮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48447293.6748%18793004.1437%9894002.181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1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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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3537294.0075%18414004.0601%8764001.932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2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的安排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9537293.9193%18414004.0601%9164002.020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3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2467293.9839%18416004.0606%8869001.955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4员工安置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58007293.8855%18639004.1097%9092002.0047%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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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0307293.9363%18413004.0599%9088002.0038%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16决议有效期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6197294.0661%18414004.0601%8498001.8737%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5617294.0533%18414004.0601%8556001.886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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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517294.1393%18414004.0601%8166001.800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597294.1411%18414004.0601%8158001.7988%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977294.1495%18396004.0562%8138001.794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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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5597294.0529%18396004.0562%8576001.890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8、《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备考合并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977294.1495%18396004.0562%8138001.794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9、《关于确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977294.1495%18396004.0562%8138001.794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0、《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11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697294.1433%18396004.0562%8166001.800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70057294.1512%18400004.0570%8126001.7917%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2、《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617294.1415%18400004.0570%8170001.8014%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3、《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2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5797294.0573%18400004.0570%8552001.885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8527294.1175%18400004.0570%8279001.8255%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5、《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9857294.1468%18400004.0570%8146001.7961%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6、《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3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70057294.1512%18400004.0570%8126001.7917%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7、《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4607294.0311%18400004.0570%8671001.911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8、《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4527294.0293%18400004.0570%8679001.913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1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4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占出席本次股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有表决权的东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股份数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比例
4264437294.0273%18409004.0590%8679001.913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上述全部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全部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全部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5海联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蒋丽敏
负责人:颜华荣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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