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行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根本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本办法所述的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
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公司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确保变更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理由合理,内容真实。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把关,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如果一经监管部门查实,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违规计提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政策的变更: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
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估计的变更:
(1)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
(2)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作出修订;
(3)其他导致原有会计估计不再适用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当上述第七、八条所列情形出现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
书面报告审计室,并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说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理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变更影响数额等事项。
第十条审计室收到财务部门提交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审计室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做好相关议题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事项过程中,应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到会列席。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补充相关材料,公司财务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就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等问题作重点把关、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决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
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
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
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八条当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请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后,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后,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
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五章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决议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
估计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当注册会计师有确凿的证据指出公司提出的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办法的修订、废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