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授权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对报送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批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审核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日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根据授权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
1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相
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述有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公司针对重大事件可向上述有关人员书面征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5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以下重大事项的,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6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7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
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公司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及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8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该信息涉及事项所属职能部门范围内流转。
2、当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确需在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该内幕信息的流出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对信息的流转做好记录。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9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其
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内幕知情人如对其接触的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开披露前已确定无法保密,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书面告知情况,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有关内幕信息公平、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
10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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