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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

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资本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

产质量、营运绩效、项目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公司内管干

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实施监督、评价、提出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达到预防、发现、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推动完善企业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目的。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是保障公司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和完

善的重要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充分履行检查、评价职能,依法对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等进行内部审计;并对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内部审计日常管理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协助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计制度。条件允许的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其内审工作。

第七条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公司领导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借调

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对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

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负

责人进行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资

产、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九)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十二)上级部门、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有关营运和财务管理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营运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在审计工作底稿

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四)被审计单位故意阻挠审计工作,或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的,内审人员有权进行制止,经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并报请公司予以相应处分;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公司党委报告。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列

工作事项应当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按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的内审项目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营运风险等;

(四)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审计、委托中介机

构审计和抽调企业内审人员等方式,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计划安排的例行审计项目、经

济责任审计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以及公司安排的临时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按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内部审计小组,确定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1人为审计组长;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立项书由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内部审

计机构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并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审计分工,审计工作进度和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审计监督部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前方案编制审计内容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根据审计实际情况修改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同时项目执行过程对审计项目方案做出合理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

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二)办理举报等紧急事项以及协助有关部门查证的;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工作底稿须经过复核。同时应签发审计鉴证单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鉴证单上表明意见并签章。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

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安排专人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内部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计报告的要素或内容。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形成初稿后,需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后定稿,审计组长对内审报告所列问题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报告所列依据、政策处理、文字表达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补充依据;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需报公司高管层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部署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期限等,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上报内部审计机构。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安排专人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根据是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执行的内部审计,分别采取

不同的整改检查方式:

(一)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上级管理部门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安排专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二)由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审部门

自行开展审计工作的,需在完成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后将内审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内审报告相关问题进行核实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出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行建号、销号管理,并在后续审计时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如有特殊情况,公司高管层有特别批示的,应当开展专项审计整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公司高管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巡察、内外部审计等发现的

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问题进行讨论沟通,深入挖掘问题形成的原因,进一步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建设和内控流程等。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内

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共同分析研究,推动问题解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建立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机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采用

内部通报、公告等形式,对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接受审计

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参股公司由公司按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规则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规章规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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