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昌达: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华昌达 --%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50号京广中心二单元6楼

2025年11月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典岳法意字(2025)第98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袁梦莹律师、李发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1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下均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富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55,

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293名,代表股份430861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10%。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序号议案名称

100总提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0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发林经办律师:袁梦莹李发林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