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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第五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

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1、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4、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4、暂缓披露的期限;

25、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6、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公司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

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3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

4附件一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是□否

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函□是□否

□同意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反对

□其他:

□同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反对

□其他:

□同意

董事长审批□反对

□其他:

备注(如需)

5附件二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证件号码:)作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知悉公司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事项,并将严

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人对上述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严格保密,将相关信息控制在必

要知悉范围内,在公司对上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相关消息;

3、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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