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证券简称:和晶科技公告编号:2026-005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智能”)为诉讼(一)原告,和晶智能及公司为诉讼(二)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详见下文一审判决结果的相关内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
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超能”)、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易浦”)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并于2023年10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晶智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4529.50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北方超能系恩易浦的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即诉讼(一));和晶智能于2024年6月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北方超能起诉了和晶智能及公司,北方超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5371.01万元,要求公司对和晶智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
1/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用由和晶智能承担(即诉讼(二))。前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因基于同一事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进行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晶智能(即诉讼(一)原告、诉讼(二)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3648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北方超能(即诉讼(一)被告、诉讼(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682.55万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和晶智能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和晶智能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的承揽合同关系解除;
2、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120299.96元;
3、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客供物料,该物料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4、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65929.44元;
5、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
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593242元;
6、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无
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半成品损失468347.95元;上述成品、半成品,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7、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
2/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第六项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8、驳回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27元(北方超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9579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7273元,由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306元,剩余208148元,退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68275元(和晶智能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224200元,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78元,由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322元,保全费5000元,
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4075元,退还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
3/4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相关公告文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和晶智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一)以及北方超能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二)
目前为一审判决阶段,和晶智能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和晶智能正在与律师沟通、评估是否在《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北方超能亦可能在
《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后续需根据前述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确定相应影响:针对诉讼(一),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截至2025年末,和晶智能对其与北方超能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对本次诉讼涉及的
相关存货已全部计提了减值损失(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和晶智能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如有二审)以及实际收回的资金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定
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和晶智能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减值准备金额;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则和晶智能将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针对诉讼(二),和晶智能将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金额计入2026年度的当期损益。
公司及和晶智能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及和晶智能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前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