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信息采集: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加强公司内部信
息交流、采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全面收集、整理投资者相关信息,持续关注资本市场上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密切跟踪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信息沟通:按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
2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等;
(四)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
备置于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应投资者要求及时寄送定期报告;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等;
(六)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根
据公司情况,举行有关专门事项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及各种形式的推介会、沟通会等;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类行业协会
等相关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并加强与证券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介机构、财经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公司网络信息平台中投资者关系内容的维护;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组织进行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
(一)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四)接待来访;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路演;
(九)其他。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公开披露的信息经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布。
3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和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书面材料等。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补充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始具效力。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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