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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7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1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委

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2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一)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5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递交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与下列

事项相关的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6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并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7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题不享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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