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或销售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2(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九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处理的相关表决。
第二十条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需要报送证券监
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第二十一条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
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以下无正文)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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