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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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隶属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职权,发挥监督、评价功能。
第九条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
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
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对象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
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对象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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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部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定期或不定期追踪复核审计发现的问题改善状况;
5、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6、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8、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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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提前7日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要配合审计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
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5、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内审部门。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6、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及
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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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二)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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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5项情况的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7、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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