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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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461-06 号
致: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祁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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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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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温州海洋
经济发展示范区瓯锦大道5600号温州宏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6-16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晓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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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19246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2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032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523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
表股份214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401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214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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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2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陈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58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29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590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712%。
表决结果:陈晓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严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187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191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717%。
表决结果:严学文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韦少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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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911038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391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1709%。
表决结果:韦少华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陈林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2875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760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509%。
表决结果:陈林驰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樊改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186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19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714%。
表决结果:樊改焕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杨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186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19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715%。
表决结果:杨莹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王宗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907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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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29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911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511%。
表决结果:王宗正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朱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186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4190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8714%。
表决结果:朱俊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07420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0%;反对1718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2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496%;反对1718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1282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7%;反对1318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1%;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789%;反对1318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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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32.8746%;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0999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0%;反对1346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8%;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0733%;反对13468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5802%;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1242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6%;反对1322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2%;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4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791%;反对1322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743%;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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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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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见证律师:
祁辉
2025年5月26日



